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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最终落地

发布时间: 2017-01-06 09:481481次浏览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最终落地

20161215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于16年年初完善后定价机制中制定的40美元/桶以下对企业征收的风险准备金的缴纳方案最终确定。


通知中规定征收对象为国内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了主营单位旗下炼厂以及地方炼厂;征收标准为国际油价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企业应按照销售成品油数量以及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其中企业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是年度方式缴纳,但需要提前申报;征收主体为主营单位炼厂由国家财政部征收,而地方炼厂由所在省份负责。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基金应从2016114日开始征收,从文件中列出的征收金额标准推算可知,缴纳税额还是比较大的,金额超过300亿元,后期炼厂高额的炼油利润或难再出现了。目前来看,主营单位炼厂依然是主要上缴对象,据金联创了解,2016年度的准备基金主营单位已经提前预留,但尚未从整体经营利润中扣除,该政策出台后,各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即可,但去年整体的盈利将大幅减量。而地方炼厂暂时没有提前准备,且2016年度的成品油销量上报数量管控难度较大,因此地炼上缴额度或将有一定折扣。


后期随着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基金缴纳管控措施将更加严格。由于主营单位受中央直接管控,足额上缴难度不大。而地方炼厂经营模式较为灵活,相关部门监控难度增加。另外,准备金由当地政府直接征收,在地方政策保护下,缴费灵活度也将提高,因此地方炼厂上缴数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监管力度。


据金联创测算,2016年以来,受益于低油价,国内炼厂炼油利润持续处于良好,一度达到历史高位,受此拉动,炼厂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尤其是地炼开工负荷长期处于高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成品油产量的增加。成品油生产企业上缴的调控风险准备基金直接影响到炼厂的生产利润,后期在油价处于低位时,炼厂可以根据整体收益情况,调整汽柴油产量,防止低价行情下,市场资源供应过剩加剧。


另外,印发的通知中,规定了具体的上缴细则,但是上缴后的准备基金用于哪些环节,如何用来调控油价,也就是说这些钱要花到哪里暂且没有明确说明。由此来看,对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基金的管理办法只是出台了一部分措施,后续的管理以及应用措施或将陆续推出。随着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市场的调控手段也将增加,对于国内油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双重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