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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河南省石油业商会章程》

(2016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河南省石油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河南省内石油行业及相关领域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贯彻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搭建平台,学习交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提供行业经验、商业信息分享的交流与合作;为从业机构提供“政府扶持、技术申报的咨询服务;为商业活动提供服务;提供法律、技术、人才、技能培训等支持;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政府相关部门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本商会与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参与商会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交办、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七)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相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职能;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后确认后,报河南省民政厅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常务理事、理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八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草案)经2016年5月28日河南省石油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